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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个人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山西泰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2 08:09:43

太原商标注册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商标注册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太原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申请太原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所需资料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使用注意的地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生产活动中。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则需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

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侵权罪。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其次,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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