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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作者:山西泰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7 08:31:35

现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最多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何为实用新型专利呢?所谓的实用新型专利代理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下面来了解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1、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发明专利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发明,其实发明专利也有低价值的专利,所以专利申请重要看的是技术而非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挥的用处可以集中体现在实用这两个字上,因此实用才是真材实料,面向市场。

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时间、花费的金钱都基本一致,实用新型专利容易申请,授权时间段,不像发明专利一样但是如何做好实用新申请,这就需要避免专利被无效掉风险了。代理机构申请会将专利进行专业检索和专业的专利撰写实施专利申请,这样极大程度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太原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实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签发时间由6个月左右缩短为3个月”的社会承诺,申请办公室应改革形式审查程序,协调商标审查合作中心和数字中国公司相关单位,共同确保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按要求发出。

一、集思广益,确保评审过程调整到位随着新《商标法》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表的审查程序,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签发受理通知书的时间相对延长。为实现“受理通知书签发时间缩短至3个月”的承诺,申请办公室多次召集数字中国公司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及相关人员开会,探讨如何在不影响评审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优化形式评审流程,缩短下发验收通知的时间,制定多种方案,挖掘程序潜力,逐一论证,修改形式评审流程。

二、认真研究合理选择确保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行性针对网上申请与纸质申请的不同,申请办公室提出采用调车申请优化方案,针对不同的申请方式,建立不同形式的审核流程。一是网上申请。正式审查程序的调整已于9月初完成。对于后续的联机应用程序,将启动新进程。书面审查合格的,在收取商标费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流程调整前的125万件网上申请按原流程进行审核,系统已下发收取商标费的命令,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二是纸质申请文件要与数字中国公司日常背景文件相协调,确保审单人员休息不休息,采取日间审核、下班后整批提交审核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缩短受理通知的下发时间。目前,7月26日或之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已陆续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确保形式评审质量符合要求为确保审单质量,申请办公室不断加强对审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通过集中授课、典型案例讲解、定期抽查、个别指导、电话、微信、鸽子等快捷方式即时指导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表单评审成长过程中工作质量的稳步提高。积极督促商标审查合作中心根据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变化,及时增加形式审查人员,合理分配各类工作岗位,培养审查后备力量。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太原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表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确定。

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有关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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